1、如在訂貨合同中要求做磁粉檢驗、滲透檢驗、超聲檢驗、射線照相檢驗時,則分別按GB/T 9444、GB/T 9443、GB/T 7233、GB/T 5677 或按合同要求進行檢驗。
2、鑄件生產者應向需方同時提供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試驗報告,缺一不可,并附一份鑄件符合本標準的合格證。
3、鑄件生產者應為需方檢驗員提供必要的方便,使其確信鑄件符合本標準或合同的規定,但需方的檢查不應影響鑄件生產者的正常生產。
4、需方驗收時,發現鑄件存在有害缺陷,認為需要退貨時,應在發現缺陷30 日 內通知鑄件生產者,并協商解決。
5、需方對鑄件材質提出異議,從寄出試驗報告之日起,該材質樣品應保存30 日,鑄件生產者可在此期間內提出復查的要求。
6、需方根據試驗報告作出拒收決定時,應在收到報告30日內通知鑄件生產者。
7、鋼的每一熔煉爐次應進行一次拉伸試驗,其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 的規定。若不符合,其鑄件及試塊可重新熱處理,重復試驗,但未經需方同意的重新熱處理次數不得超過兩次(回火除外)。
8、制取試樣用的試塊應采用與鑄件同爐次的鋼水,并按GB/T 11352 的規定澆注。
9、試塊應與鑄件同爐或按同樣的工藝在生產性爐內進行熱處理。
10、必要時,按照鑄件生產者的意見,可從熱處理后的鑄件上切取試樣。
11、試樣的形狀、尺寸按GB/T 6397的規定,試驗方法按GB/T 228 的規定。
12、試樣若發現加工缺陷或鑄造缺陷時,應取備用試樣重做試驗。
13、鑄件應按GB/T13927 的規定進行殼體試驗,殼體試驗可以在鑄件生產者交貨前或需方機械加工后進行,但鑄件生產者應對殼體試驗鑄件的質量負責。